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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07-3-9 16:36:31  来源:不详
和管束的对象,而现今中国的情况是,此类人已盘根错节,“几无复与之争者”,如果推行地方自治,而这一类人却公然握有地方命脉,这一矛盾又如何解决? 

 

四、“危机论”与“条件论”:激进与保守的两难选择 

大体上,我们可以对廷臣会议上的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之间的分歧概括如下。 

预备立宪的立宪缓行派认为,一个国家立宪要取得实效,必须预先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权威对于社会具有相对有效的控制能力,国力要相对强盛,并拥有较为充沛的*和经济资源作为变革的后盾;国民教育程度必须达到相应的水平;吏治要相对的清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和社会基层的土豪劣绅必须有足够的约束能力,等等。他们认为在中国不具备以上这些条件下匆忙进行立宪,其结果将事与愿违,甚至可能是缘木求鱼,变为一场灾难。 

我们可以把这种以立宪政体实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中国是否应实行立宪*的依据与出发点的观点,称之为“条件论”,由于中国显然在当时尚不具备上述适当的条件,因此,主张“条件论”的人士就成为当时的立宪缓行派。 

而立宪派则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同样的现实。他们承认中国陷入了深刻的内外交困的境地,他们也与其论敌一样,承认所有上述问题的存在,但他们针锋相对地认为,首先,中国已经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机,而立宪制度是使一个民族得以凝聚为一个团结整体的唯一途径。危机越是深重,立宪的必要性就越是迫切。 

其次,他们还认为,所有那些被立宪缓行派视为立宪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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