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清廷被迫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注:《宣统政纪》卷四三,第4页。)。当时,资政院内的议员尚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于是采取了曲解的办法。他们剖辩道:“本议员恭译上谕精神所在,全在揆度形势,……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已打算早开才好,然则就是宣统三年还以为迟。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而明发上谕,可知五年之期限,不在皇上及监国,而在会议政务王大臣”(注:《宣统二年第一次资政院常年会速记录》,以下简称《速记录》,第14号,第9~10页。)。在自我开脱了对上谕大不敬嫌疑后,他们进一步鼓动说:只要大家继续请愿,立宪的年限仍可再次缩改。因为当今皇上是要“继志述事”。“所谓继志者,非继九年预备之志,乃继立宪以救危亡之志也”。既然朝廷可因时势危迫而改先朝所定九年期限,那么,“现在皇上所定的期限,又何尝不可变更?”(注:《速记录》第14号,第11页。)
这一曲解上谕的风潮尚未平息,11月9日又引发起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即使是煌煌上谕,也难免要议论一番了。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注:《速记录》第15号,第39页。)。议员陶鎔更是悍然不顾地抨击清政府“处处不顾舆论,是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注:《速记录》第15号,第43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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