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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派的 国民立宪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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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37:5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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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报》,第七号第40页。),立宪的“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9页。),国民是立宪的主体。就此出发,他们不仅反对单纯依靠君权立宪,也反对依靠现政府立宪的主张,认为:“希望君主幡然改图,与民更始,以大英断取现政府而改造之者”(《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5页。),或“与现政府谋开国会”,是“犹之与虎谋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22页。)。
从以“国民权利为本位”出发,他们主张以设立民选议院作为实现国民立宪的途径。他们认为:国会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之机关”,是“人民与闻*之所”(《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3、117、120、490页。)。他们特别强调要“以国会为总揽统治权机关”《%《杨度集》,第397页。%》。他们还主张,立宪法与开国会,应以开国会为先,制定宪法的主体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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