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中原则——因势、随时,不偏不倚,为求均衡统一而适可而止(参见拙文《丙午厘定官制与封建*文化》,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
清末“预备立宪”对都察院的保留,集中说明了以上问题。相对西方和日本来说,作为清王朝监察机关的都察院,可谓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特产”。清末预备立宪,虽然仿行日本明治宪政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改革,但对于日本所没有的都察院,却一直没有动摇。有意义的是,为了保留都察院,清末统治集团内的一些头面人物,曾附会宪政名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设想:有的要求直接定都察院为下议院,与定政务处为上议院相对应(《东方杂志》第1年第7期。);有的认为资政院成立后即有了上议院的基础,都察院则“改为国议会”以立下议院基础(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07页。);有的建议将都察院与资政院合并,平日分科研究调查,遇事大众集议,科道弹劾之责亦仍准照旧,既可“收议院之效”,又可“广朝廷耳目”(《东方杂志》第6年第9期。);有的甚至标榜都察院是统括立法、司法、行政的机关,“上承列圣倚任之重,下系臣民是非之公”,与一般议院体制“万难含混”,因此不仅不能改为议院,而且在上下议院成立后,仍要独立存在,“不可轻议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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