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提到,江苏谘议局在其《议事细则》中也有针对督抚而保护本局权限的规定。如规定督抚交议之案,必须交局内审查会审查,若有疑义,督抚或其代表有义务向议员说明。如经议员议决不开二读会,则其议案即以废弃论,等等。
谘议局议员们极力利用《谘议局章程》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限。但《谘议局章程》的制定者们当初受到来自地方大吏和守旧势力方面的压力,在章程中加入了一些有利于地方督抚的内容,甚至不曾顾及这些内容与前述有利于谘议局的内容之互有矛盾。
《谘议局章程》第8章讲谘议局的监督,这一章完全是为督抚设想。其内容有:1.督抚有监督谘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对谘议局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按,“裁夺”议案之权即与谘议局权限有矛盾。章程规定,谘议局议决可行事件,呈请督抚公布施行,谘议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呈请督抚更正施行。若督抚对谘议局之议决案不以为然,可说明理由交令复议,若谘议局仍执前议,督抚须将全案呈送资政院核办。显然,这里并无督抚“裁夺”之权。)2.遇有下列情况督抚可令谘议局停会:(1)议事逾越权限,不受督抚劝告者;(2)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3)议员在议场有狂暴举动,议长不能处理者。停会之期以7日为限。3.遇有下列情事,督抚可奏请解散谘议局:(1)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2)所决事件妨害国家治安者;(3)不遵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而不悛改者;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