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人骏见社会舆论如此强烈,议员及张謇态度又如此坚定,鉴于摄政王载沣刚刚把奏阻立宪的陕甘总督升允开缺,他也不敢胡闹。于是借口札文中“劝告”字样系拟稿书吏疏忽所致,以此草草收场。
第二阶段,谘议局第二届年会于1910年10月3日开幕。开会前,因上海发生有名的“橡胶风潮”,于市面影响极大,有多家钱庄倒闭。7月间,张人骏特准上海道蔡乃煌及上海商会总理周晋镳借外债350万两替三家钱庄偿还欠洋商之款。谘议局开会后,江督未向会议提出此案。谘议局对此提出严厉质问,张氏推诿,不肯回答。按以往历次与外国所订条约都载明,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对中国商家欠洋商之款,只负责代催代追,不担任代偿的责任。身为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的张人骏是明知故犯,对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彼对谘议局的质问,推诿闪避,朝廷应追究其责任,予以处分。不特于此,在谘议局开会后,10月间,张人骏又借洋商300万两,指定由宁属人民偿还。这是关系人民负担增加事项,必须经谘议局议决方可成立。既在谘议局会期内,而张人骏拒不交局议决,是肆意侵夺谘议局权限。谘议局一致决议,将以上两案呈送资政院核办。这次,张謇与谘议局议员持同一立场。其十月二十日(11月21日)日记记载:“傍晚,决江督违法案二件。”(注:《张謇日记》第23册,宣统二年十月二十日。)此案送达资政院后,在资政院的会议上,许多议员争相发言,一致指出,江督违法案情严重,关系内政外交,必须严予处分。要求所借外债应由当事人负责偿还。后来朝廷虽未给张人骏以处分,但谘议局、资政院皆按法纠劾,毕竟表达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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