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造*员、器械的重大损失。类似例子比比皆是。
对于官员、士兵在海事中遇难,清政府有不同的抚恤和赈济方法。如乾隆九年(1744年)六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周学健报经朝廷批准,给予乾隆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澎湖隙仔冲搁铁板沙汕的遇难哨船官兵予以如下抚恤:“臣查海汛战舡因公遭风击碎,历蒙恩旨准销动支钱粮造补。又定例内沿海弁兵因公差委,遭风溺水,幸获生全者,官照军功加一级,兵照军功头等伤例赏给;其飘没身故兵丁,照阵亡例给予祭葬银两。又定例兵丁阵亡给银五十两,如无妻子亲属,给奠银二两,遣官致祭。军功头等伤给银三十两。各等因遵行在案。”[31]说明诸如在海难等自然灾害中丧生或受伤者,参照军功给予抚恤与奖励。
3.澎湖地区自然灾害的认定程序与灾害破坏程度的评估
但是,能否成灾,并非由某个官员擅*板论定。清朝廷与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的认定有一个比较严格的程序,因为这涉及到蠲免田赋徭役以及调拨钱粮赈济灾民等重大决策,因而必须多方勘察比较。如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奏报人缺)片:“据澎湖通判禀称,澎湖孤悬海中,八月二十三夜起至二十四日酉刻止,大风猛烈并下咸雨,二十七日晴霁。亲诣各乡查勘,地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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