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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相关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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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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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枝叶均已焦黑,询之乡农佥称,此番咸雨一日一夜之久,复经日晒,以致杂粮焦黑,现计收成不过四五分。其民房、桥梁、道路均无倒坏。”[32]有关衙门接报后即对灾情展开调查,当年九月(日期及奏报人缺)片曰:“兹据署台防同知会同亲赴各澳查明,澎湖全境共一十三澳,分大小六十八乡,八月二十三夜均被盐水雨点。惟近海之莳里、林投二澳损坏杂粮较多,现在收成四分有余。其离海稍远之鼎湾、奎壁、吉贝、网土安、水土安等五澳收成尚够五分。又赤莰、通梁、西屿东西等四澳,距海最远收成五分有余。又镇海、瓦硐二澳收成共有六分。通盘计算澎湖杂粮收成实有五分,并未成灾。”[33]可见即使在澎湖这样边远地区,对灾害的认定也必须首先由澎湖厅行政长官即澎湖通判提出报告,再由其上司台防同知携员亲赴现场予以评估损失程度;最后由福建巡抚或闽浙总督奏报朝廷予以认可。并严格规定,如果预计收成达到五分即不成灾。但是,有些地方官员因惧怕朝廷责备其施政无方或救灾不力,索性矢口否认遭灾之事,或者力图缩小灾情,以期明哲保身。像道光十二年(1832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抚魏元火良奏:“臣查福清、长乐二县地方俱系滨海之区,本年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同时猝被风雨,并值潮涨,长乐县各村庄被淹田园六万八千余亩,福清县属各村庄被淹田四万三千三百余亩。既经印委各员查勘明确,核计分数尚不成灾。”[34]如此轻描淡写,瞒天过海,无疑是推诿塞责,甚至是草菅人命。
4.地方官员可以因灾申请蠲免或缓征银钱税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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