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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07-3-9 16:48:09  来源:不详
对灾害破坏程度确认之外,地方官员还可以申请因灾缓征税粮。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十四日“奉上谕,查勘澎湖风灾,抚恤完竣,应征未完银款,恳恩缓征一。福建湾澎湖地方,上年八九月间叠被风灾,收歉薄,经刘廷斌等奏明动项查勘抚恤。兹据办理完竣,本年将次收获,贫民尚无缺乏;惟澎属十一年未完地种、船网、沪缯等款银二百九十六两零,若照常催追,民力恐有未逮。著照所请,加恩缓至本年收后分作两年带征以纾民力。该总兵等即刊刻誊黄遍行晓偷,务期贫民均沾实惠,著照所议办理。”[35]这对于长年贫,又屡遭灾害破坏后澎湖人民来说,也可以稍稍喘一口气。但是所欠税银届时还是非缴不可。散见于《清实录》各年份的颇多类似记载。如《清实录》嘉庆十四年(1809年)十月十三日朝廷下令“赈福建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被蝗灾民”;嘉庆十八年(1813年)五月二十五日下令“缓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属上年旱灾新旧地种银”;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正月八日“缓征福建澎湖厅上年风灾未完额赋”,等等。再如史志所载:“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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