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描述的那样开始于虎门交涉,而是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江南交涉,时间是1842年9月,结果是形成了《江南善后章程》。第二个阶段是广东交涉,时间是1843年3月至10月,结果是形成了《虎门条约》。两个阶段,前后相因,不容截断。善后章程与虎门条约之间也互为衔接,略去前章,后约的某些问题便难以解释清楚。从交涉内容看,后期主要讨论了关税问题,而长期鲜为人知的前期交涉的内容则要广泛重要得多。
其次,领事裁判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要略早。它不是在1843年确立于《虎门条约》,而是在1842年9 月即确立于《江南善后章程》,《虎门条约》不过是起了一种追认前约的作用,这一点在《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条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已经揭明:“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44〕。
复次,片面最惠国待遇、外舰常驻中国港湾、英人在口岸的特权等项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虎门条约》中关于这三项特权“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的表述是英人的骗词,这些问题上年在江南并未议明,英方对这些权益的获得是采取了一种无中生有强加于人的方式。西方条约法公认:“如一国由于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的诱使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以主张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45〕。这样看来,后来被列强无一例外分享的上列特权从根底上的法律有效性就大成疑问。
最后,若干权益的沦丧,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通过《南京条约》,英国实现了第一套条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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