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行轮船得在同一次航程中兼对内地各处和通商口岸贸易的便利。”〔23〕
清政府代表虽然也曾力拒,但终究满足了英国人“欲将成案推广入约”的愿望。英国人“意甚决绝”,并将清政府允准第十款作为英国允许加税等款的前提条件。让英国人批准加税是清政府所最盼望的,清政府很不愿意将九牛二虎之力才谈妥的、自认为于已有利的条款化为乌有,只好妥协。面对中国权利的如此重大让与,几位商约大臣也感到难以平衡:“全约皆无后患,惟次实属疚心,请图补救。”〔24〕在此,暂不论“全约皆无后患”是否正确,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大员也意识到损失巨大,却又无力回天。
整顿矿物章程是马凯在谈判之初提出的二十四项要求的第五款,其目的在于修改重订矿物章程并载入正式商约中。正式约文虽然较为空洞,但英国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第一,清政府鼓励洋人资本兴办矿业;第二,中国政府日后实质上仍要与英国人商议矿物。与以前矿物章程合同不同的是,清政府此次将酌定章程的权力名义上收归自己,要自行参考他国矿法进行改定。
关于统一律例的谈判。国际法不仅对于外国人在其他国家时应当服从别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将治外法权作为一个例外,西方国家和一些亚非国家订立的领事裁判条约即此类。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1844年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给予西方列强以治外法权,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独立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它越来越遭到众多中国人的反对。在新商约谈判时,盛宣怀曾抗议道:“中国人在英国并没有享受到治外法权”〔25〕。
英国人为了迫使清政府按照它的要求来改造自身,在最初的二十四款中提出“设海上律例,并设商律衙门。”〔26〕当时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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