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改革财政来说,裁厘加税这一方向是对的,但由于列强和清政府两方面复杂原因,它变成抵补赔款的措施。新商约中的裁厘加税条款为后来民国政府正式废厘作了些准备工作,因为这毕竟是在正式条约中规定裁厘。
2.关于中英新商约中的革新内容
中英《马凯条约》中有一类条款值得我们注意,它们包括统一币制、度量衡、整顿律例、实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等等。主持、参加中英谈判的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是清政府力主新政的第二代洋务派,面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的严重危机,他们痛切的感到“如踏常习故,直无办法。”欲寻出路,就必须变法。盛宣怀在筹备修约上奏中,指出要向各国宣示变法,希望靠改革在谈判中争得一席之地,“不致一味听人指挥,受人侵削。”〔32〕在商约中订立革新条款的同时,清政府也不断颁布上谕,付诸实施。从1902年开始,清政府着手修订《大清律例》和司法管理的改革。
《辛丑和约》后的中英商约谈判与清政府的革新紧密地联在一起,这是以往商约所没有的特点。赫德说新商约“是一个好的条约,如果列强全部接受、中国充分执行该约,其结果将会是改良。”〔33〕中英新商约中的革新内容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司法及文化制度走向国际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确具进步意义。从另一方面看,列强直接参与新政,清政府对列强更加依赖。
3.关于谈判中的主权意识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清政府已被迫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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