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自身也有此想法,在讨论通商口岸权利时,盛宣怀明确指出:“中国的法律不久即将修订,以与各国的法律更接近。将来外国人如能像日本一样受地方官吏的管辖,即可准给这项权利(即内地居住权)。”赫德认为:“此议亦属甚善,若拟专条定约,应添载云:‘俟律例定妥,衙门开设后即将不管辖各条删除。’”〔27〕根据这个建议,张之洞在1902年7 月17日的武昌纱厂会议上正式提出增加两款入约,其中之一即为治外法权问题,以此作为他答应马凯许多要求的交换。马凯同意将此订入约内。
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订明:“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弃其治外法权。”〔28〕
仿西法整顿法律,就洋人而言,他们要按照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来指导和参与清政府改革法律,这是他们改造清政府的内容之一。就清政府中的新洋务派而言,他们认为改革法律是自强的一条途径,“查日本三十年前始创修改法律、管辖西人之谋,商之与英,赖英首允,彼国君臣从此极力设法修改,有志竟成,至今西人皆遵其法,今日本遂与欧美大国抗衡。”〔29〕由于以上错综交织的原因,从而破天荒地在中外条约上订入达到洋人的某些要求后即取消治外法权。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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