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感受到处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清政府对于华侨在国内经济近代化中巨大潜力的高度重视和对华侨事务态度的根本转变,自然就难释其贯有的疑虑,对回国投资多望而却步。
(三)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侨资回国
本期因决策失误造成投资环境不利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以经济政策为基本内容的投资经济环境的近代化程度微弱。吸引华侨投资的提倡与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必须有相关的经济政策的密切配合。因此,决策过程中,对于同吸引侨资紧密相关的投资保护与投资奖励等政策的建设性决策同样非常重要。可是实际上,直至20世纪初年,决策集团对“因时制宜”的理解基本停留在“蠲除积习力行实政为先”(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第四册,第3631页。)的阶段,只是看到工商在国家富强中的作用,对近代经济法律的建设所发挥的推动与维护工商的深远巨大的作用尚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所以,并未推出专门的完善详细的保护与奖励原则与办法用以吸引华侨回国与保护其投资利益。经济法规建设的迟缓与薄弱状况与极为粗陋的吸引投资政策注定了国内的投资经济环境对侨企等近代企业在国内的建立与发展将会带来诸多掣碍。这也正是华侨的担忧。他们深深顾虑因缺乏经济法律的依据与保障,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势必形成“有司节节羁留,层层钤束,累月经年,尚不得直”(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第五册, 第5253页。)的局面。所以,正是由于对经济政策法规与引进侨资政策相倚为用的关系实质缺乏深刻了解,致使社会经济环境的封建性没有根本变革。回国侨资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直接给潜在的海外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后顾之忧。其二是对与侨资回国利害攸关的*上保护归侨的力度不足。对归国华侨的保护力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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