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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政府引入侨资政策的首期尝试及其失败的决策因素

时间:2007-3-9 17:26:14  来源:不详
检验*环境利背的关键,可以从中看出清政权的容纳力与开放性能的大小,也直接影响着引进侨资政策的实施效果。保护得力,会极大地推动和吸引海外侨资回国,否则,会适得其反。引进侨资政策推出实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保护归侨对争取侨资的重要性,对归侨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99年后始有改变。保商局作为保护政策实施后清政府在国内开始设立的保护归侨机构,在沿海侨乡主要城市——厦门与广州等地设立,它以保护归侨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为宗旨,目的是要借以“仰见朝廷子惠黎元无远弗届至意”。(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二十六年正月,第四册,第4477页。)然而,在确定这一机构的职能性质时,却出现了决策失误。就保商局的职能而言,它主要是负责登记归侨的个人情况及将华侨的申诉转知地方政府。而且,保商局的经费来源由“绅商自行设法筹措,不动公款”,(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二十六年正月,第四册,第4477页。)负责局中事务的各绅董也不支薪水。种种事实说明,保商局并不具有独立办理华侨事务的行政权力,只是异立于官僚体制之外,受地方政府控制干预的沟通归侨与政府的非官方办事机构而已。它是华侨的实际作用迅速提高与传统的对华侨的偏见冲突的产物。其担负的保护归侨并招引侨资的重要使命与实际职能严重脱节,从而注定了保商局根本不可能对归侨实施切实有效的保护。不止于此,由于官绅对海外华侨的偏见并未完全清除,保商局在处理华侨事务时百弊丛生,敲诈、勒索、贪污事件不断发生,在海外华侨中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1903年底有南洋华侨联呈状告厦门保商局之举。通过保商局职能性质的确定说明了一件事实,即直至本期结束,清政府对保护归侨始终缺乏应有的重视。认识上的局限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设立保商局不仅没有发挥出促进侨资回国的积极作用,反而成为侨资回国的一个阻挠因素。

总之,189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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