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理”是双方都应遵守的原则,当形势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固然不能违背“理”,当形势对自己不利时更应当依靠“理”来解决问题。郑观应也认为:“方今办理洋务,虽不越理、势二端,然当权其轻重,度其缓急。如势足固不能以违理,势不及尤当折之以理。”[5](P119)可以看出, 他们所强调的“理”、“势”,即在处理外交关系时,一方面要有理可据,使自己站在正义的一方;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到中外实力和国际局势的现状。因此,必须做到顺势而循理。洋务思想家对“理、势”的追求促成了近代外交“诚信”原则的形成。同时,也有助于人们理解近代国际外交准则——国际公法和条约的双重性质。在这一问题上,他们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1.以国际公法和条约为基本的对外交往准则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和条约,是近代欧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所倡导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对于解决国际间的争端,协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新的世界格局的认识,促使清政府开始关注国际公法,以适应公法所维系的近代国际*体系的需要。正如当时一位总理衙门大臣董恂所言:“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6](P3018)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一书由总理衙门奏准刊印,“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6](P2703)由此而获得了清政府的认可。洋务思想家对国际公法也极为重视。郭嵩焘在使英期间,曾在其日记中介绍了万国公法产生的历史,并认为其“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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