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罔替!”[2](P35—36)王韬也通过对条约的分析,警告说:“不可恃此区区之约,庆相安于目前也。”[3](P128—129)洋务思想家对国际公法、条约双重性质的深刻分析表明,在近代中国国势日趋衰弱的情况下,西方殖民者在中外交往中飞扬跋扈,以强凌弱的惨痛现实,使他们认识到公法、条约并不完全可恃,只有依靠自身实力的强大,才能使公法、条约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维护利权的法律武器。正如郑观应所说:“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5](P389)
从洋务思想家对国际外交准则——国际公法和条约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外交准则的双重性质已做出了较为客观和全面的评价。这种认识是缘于对“理”、“势”两者的深刻理解。循理使他们希望通过公法和条约,以合法的外交手段参与国际社会的交往,维护国家的利权;顺势又使他们认识到了公法和条约在国际强权*下的软弱无力。能够对近代国际*做出如此清醒而准确的判断,正反映了他们超越时人的外交见识。
19世纪中后期是近代中国步入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正当大清帝国由康乾盛世走向日趋衰退的嘉道年间时,西方资本主义正经历着一个快速的发展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新的世界格局正逐步形成。其对中外关系的影响,就是将大清帝国纳入了近代国际*体系。然而,对世界形势的变化,晚清政府反应迟钝,仍以固有的“天朝上国”观念看待已经变化的中外关系。由此,中西方在外交上的接触和冲突,导致了近代西方外交体制对中国传统“朝贡”体制的猛烈冲击。其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引起了中国传统外交观念的变化。
西力东侵下传统外交观念的变化,在鸦片战争前后体现于时人对于域外地理、历史知识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