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嵩焘曾就洋人游历问题发表意见,认为条约已明文规定外人可在内地游历,如果以一时义愤阴拒洋人,那么则是自己首先违约。[15](P19—20 )薛福成在其《应诏陈言》中,主张“条约诸书宜颁发州县也”,使地方官员能清楚地了解条约内容。这样,在中外交涉的过程中,就可以援引条约,驳斥外人的无理要求,而不致因昧于条约,临事时茫然不知所措。[4 ](P81)但洋务思想家并非一味强调遵守不平等条约,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他们通过细致深入的分析,指出了公法、条约在近代国际*格局下的不足恃。
2.强调公法、条约的不足恃
对于维持国际外交关系重要手段的公法和条约的普遍重视,是晚清朝野的一项共识。但在此共识的基础上,洋务思想家却更具外交家的眼光。他们不同于曾、李等洋务大员,完全依赖公法、条约维持暂时的和局,而是更为清醒地看到了公法、条约在强权面前的不足恃。王韬指出:“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3](P33)薛福成在评论国际法时认为“然所以用公法之柄,仍隐隐以强弱为衡。”[4](P414)对于和列强签订的条约, 马建忠在巴黎留学期间就曾致书友人,指出:“交涉之道,始以并吞相尚而不明,继以谲辩相欺而复失,终以均势相维而信未孚,徒恃此载在盟府一二无足重轻之虚文,安足以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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