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谊”。[10](P11)郑观应也指出:“各国之借以互相维系, 安于辑睦者,惟奉万国公法一书耳。”[5](P66)并将其视为“万国之大和约”。[5](P175)郭嵩焘、马建忠、 薛福成在办理对外交涉时,常常以国际公法作为辩论的依据。
在国际事务中,条约作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1]在协调中外关系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自鸦片战争以来,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但我们也无庸讳言,在当时中外实力悬殊的情况下,以所定条约作为处理中外关系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能暂时遏制列强欲壑难填的无理要求。在此问题上,两广总督瑞麟的意见,颇能代表当时清政府中部分官员的这种心态。他在1867年的奏折中指出:“第自立条约以来,沿海各口,遇有华洋交涉事件,皆以条约为权衡,使各国洋人渐就范围,咸资遵守。虽间有约外要索,一经援照原约,持平理论,剀切劝阻,未始不折服中止,幸获相安。是前此议立条约,实为羁縻善法。”[6](P4943)为此,清政府多次颁布命令,要求地方官员遵照条约办事。[14](P135)[6 ](P7795)洋务思想家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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