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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洋务思想家的近代外交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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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8:0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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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了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以来,中国的司法主权即遭到破坏。尤其是中外在司法上的不平等现象,激起了国人的不满。郑观应的看法在当时颇有代表性。他认为:由于中外在量刑定罪上的不同,“顾有时华、洋同犯命案,华人则必议抵偿并施抚恤,无能免者。至洋人则无从论抵,仅议罚锾……此尤事之不平者。”[5](P118)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状况, 洋务思想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薛福成认为,鉴于中外实力的对比,用中国法律制裁外人已不可行,他主张与各国立约,“凡通商口岸,设立理案衙门,由各省大吏遴选干员,及聘外国律师各一人主其事,凡有华洋讼件,均归此衙门审办。其通行之法,宜参用中西律例,详细酌核;如犹不能行,即专用洋法亦可。”[4](P529 )郑观应也提出:“以洋法治洋人使之无可规避,以洋法治华人罪亦同就于轻。庶几律持平,无分畛域。 ”[5 ](P119)他们希望通过中外律法上的统一, 将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消除于无形之中。
3.要求修改税则并收回海关行政权
自《南京条约》规定中外双方协定关税以来,清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关税自主权的重要性,而对于关税自主权丧失的危害,洋务思想家却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对关税问题的看法,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则问题。马建忠在讨论洋货免厘问题时指出:“乃欧洲各国垂涎已久,寻端犯顺,构兵恫喝,乘我非及深悉详情,逼我猝定税则,各种货物,除鸦片外无所轩轾,正子两税不过值百抽七有半之数……是利源尽为所夺矣。”[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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