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议”的代表了。
洪仁玕重视“人心公议”,企图通过“意见箱”和报纸把它提到天王面前,作为施政的参考。这可以认为已经有一些民主的因素,和封建专制的精神背道而驰了。他提倡立法,他说:“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有了法律,则“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矣”。他所谓“法”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认为实际上就是指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资政新篇》中所称赞的和准备施行的革新法制。由什么人立法呢?他说:“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了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显然他所说的“法”与前人不同之处,在于立法者要熟悉当时各国的情况,就是要仿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制。但是洪仁玕并没有引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他所主张的立法者仍是属于行政系统,并没有独立的立法机构。
关于司法,洪仁玕也没有提出独立的机构,也就是并没有设置各级法院的主张,简言之,司法仍是行政的职权之一。但是他提出“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他把教育摆在刑罚的前面,反对“不教而杀”;也就是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刑罚只是作为改造的补充办法。他主张“罪人不孥”。罪只及于犯罪人本身,不要连坐到家属亲朋。这是一种新的法律精神,与封建法律的“诛九族”相对比,是一大进步。其他方面如“善待轻犯”、废除酷刑等等都是破除封建野蛮刑罚的措施,具有进步意义 。总之,尽管洪仁玕基本上拥护以洪秀全为首的太平天国现行法制,但是他提出向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学习的愿望,强调“人心公权”和人道主义,教和刑相结合的法治观点,无疑这又是他的现代化蓝图中的精华之一。
此外,据洪仁玕在港、沪所见所闻,他提出来一系列的新事物,准备引进仿行。例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鳏寡孤独院)、四疾院(跛盲聋哑院)等等社会福利事业;又如公路、邮政、火车、轮船、银行、纸币等等交通、经济方面的新事项。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倡开采矿藏,“爵为总领,准其招民采取”。分配办法是:“总领获十之二,国库获十之二,采者获十之六。”所谓采者,实际上就是民间投资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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