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连任和再任的。其次,设置最初神木理事司员“管理鄂尔多斯六旗蒙古、民人事务”,宁夏理事司员管理这六旗之外的鄂托克旗蒙古民人事务和阿拉善一旗蒙古民人事务。
两处理事司员的设立,对调解和缓和初期寄民与蒙古人之间发生的冲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最终解决。“……蒙人事务原由部员处理,而民人事务则由地方官管辖,如有民人拖延地租等事,地方官以部员非专管上司为由不出力追缴,致蒙人多为无奈。”[7]因州县等地方官所属问题,理事司员处理蒙民交涉案件时遇到了麻烦。此外,边外地广人稀,与内地村庄情况不同,如有斗殴盗劫案,地方官很难查到真相。因此,乾隆八年(1743),奉命前去议定鄂尔多斯农牧分界线的尚书班第与署四川、陕西总督庆复向清廷提出建议,在理事司员的基础上再设立三处理事同知官,以专管与开垦之事有关的蒙古民人交涉事件[8]:“如有轻微事件,即由同知审断上报部郎、道员完结。重大事件者与部郎、道员会同处决。现因在神木、宁夏各有同知一人,即行兼管。因延安府所属安边堡在神木、宁夏之间,在安边设立同知一员。”“现神木、延安同知均为汉官,对蒙古事务不熟。”“应依别处理事同知例,放旗员为妥当。”[9]随后清廷采纳建议在宁夏、神木、安边设置了蒙民交涉事务中直管寄民的三处同知官,作为旗缺,以欲调和机构间的矛盾,达到朝廷对寄民的有效控制,与理事司员同行。但三处理事同知所管地域范围在文献记载中不太清楚。[10]
几乎是与此同时(乾隆十三年即1748年),清廷又以“札萨克蒙古与同知通判等地方官,彼此袒护所属之人,办理公事不无掣肘”为由,在内蒙古东部的翁牛特王旗下乌兰哈达、土默特贝子旗下三座塔、喀喇沁的八沟等地方也遣司官各一人驻扎,令其将昭乌达、卓索图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11]可见朝廷派司官以管理寄民或移民之事,在内蒙古农牧交错地带是一项实行比较普遍的措施。
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规定:“陕西、甘肃两省交涉蒙古案件,在延榆绥道所属境内者,会同神木部员办理;在宁夏道所属境内者,会同宁夏部员办理;在山西保德州、河曲县等处地方者,仍呈报神木部员,会同雁平道员办理;鄂尔多斯蒙古民人案件,均照例会同两处部员办理。”[12]这里所谓各道、州、县等“所属境”应为鄂尔多斯南部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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