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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鄂尔多斯地区 雁行 人的初期活动(下)

时间:2007-3-10 10:28:47  来源:不详
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依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34]

其实,在此之前,鄂尔多斯地区已预备推行总甲、牌头制。乾隆八年(1743),理藩院尚书班第、总督庆复前去鄂尔多斯议定农牧分界线时,上报朝廷批准的几个建议之一就是关于设置总甲、牌头方面的,有档案记载其如下:

边外,种地民人中本地人约占六七分,外来者约占三四分,而良莠不齐,应立为总甲、牌头,专司稽查。责成该处官员,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择其善良者,每堡立牌头四员、总甲一员。遇有拖延地租、偷砍树木、毁坏坟墓和鄂博、争斗盗劫等案件及逃亡等事由不清者,由总甲、牌头上报,如牌头瞒报或牌头等过犯而总甲瞒报者,分别治罪该总甲、牌头。又立案上报该管官员,以备稽查。官员过犯者,上员已查出后即上报,视其所犯轻重记过。查验,出边种地民人日益繁多,如不设总甲、牌头似不能稽查,每堡设总甲一员、牌头四员。在翁金(ongyin?)之间居住者也一并稽查,设总甲、牌头。遇有民人中作奸犯科之人,牌头瞒报而总甲隐瞒者、总甲不出首或我等官员(指部郎、地方官等)拖延不上报者,查出后惩处和记过等事从班第等奏。该总督责成地方官择其善良者立为总甲、牌头。[35]

关于总甲、牌头设立的年代,《绥远省通志稿》载:“……雍正年间(1723-1735),始有编甲之法。合十户为一牌,设一牌长。合十牌为一甲,设一甲长。……”[36]可见,对比前两种文献所述乾隆八年(1743)和十三年(1748),在此之前的雍正年间就有在内蒙古西部地区设立总甲、牌头制之事。但是,雍正年间所设总甲、牌头管辖归绥道所属各厅境内之事务。而在鄂尔多斯寄民居住区设总甲、牌头应为乾隆八年班第、庆复上奏以后的事情了。

此外,从上述文献记载中还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总甲、牌头和乡长[37]等机构由上至下为:同知、同判—乡长—总甲—牌头。从道光《榆林府志》中记有“村”、“乡”等机构来看,这种管理寄民或移民的机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地区和年代的变化时有增减和调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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