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升二合。此项地土租种时蒙古地主皆立档子与民人收执,每年收租,地主自来伙盘,种地民人同该管总甲牌头亲交。秋间各总甲仍将种地民人姓名、牛犋、租银、租糜数目开载明确,到县投递考核,造申赍本道府理事厅、既驻扎神木理藩院部郎各衙门,以备查考。[51]
总甲、牌头以基层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蒙旗与农民之间的有关租地相关事宜,如民人的姓名、牛犋、地租的数目上报县衙门等。在处理越界种地的过程中,他们也扮演着最基层执行者的角色。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总甲、牌头的职责也有了变化。他们不仅参与勘定黑、白界地鄂博的增堆,[52]有时也代表白界地内寄民参与有些旗内的土地纠纷案的办理。乾隆三十年(1765),郡王旗扎萨克车凌多尔济与公衮查布多尔济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由神木部郎普福、盟长等会商本旗管农垦事务蒙古章京们和内地总甲、牌头等协同办理完成的。[53]可见因总甲、牌头代表寄民的利益而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力量。
保甲制以“查诘奸盗,安辑善良”为责,总甲、牌头们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度也比较广泛,从小的土地纠纷到大的死伤等各种案件的审理,他们往往作为最基层的官方代表而作证。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中有以下一件档案:
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等人致神木理事蒙汉交涉事务部郎文,相验已死民人尸体之由,本旗班第岱苏木西尔曼妻报称,我夫西尔曼与府谷县民华木匠相约伴种。今秋九月初六日,华木匠三子言西尔曼不予伴种而打之。本人告到边墙总甲衙门,总甲衙门遣衙役三人,来传唤华木匠三子时,本月十二日,华木匠在西尔曼旧房处吊死。……[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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