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的目的和职权范围是,“遇有拖延地租、偷砍树木、毁坏坟墓和鄂博、争斗盗劫等案件及逃亡等事不清者由总甲、牌头上报。”还规定总甲、牌头等瞒报者负连带责任。总的来说,设总甲、牌头是为了“专司稽查”种地民人。第三,关于设置的地域范围,当然,设总牌是为了“专司伙盘”[38],即管辖白界地内暂居民人。但也有疑点,如上资料所述“在ongin(?)之间居住者也一并稽查,设总甲、牌头。”是进一步阐述伙盘地的管辖还是说在沿长城内地也设置总甲,因没有更多的资料,不好作定论。
总之,鄂尔多斯地区进入寄民的时间要比东部的卓索图盟喀剌沁地区和西部的土默特、察哈尔等地区要晚一些。因前人对正式设置厅县以前情况的研究很少,对相关地区初期移民管辖情况亦知之甚少。
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清初“内地汉人出口务农或经商者,始而春来秋归,继则稍稍落户,当时统称之为寄民,户口漫无稽考。后以开地渐广,寄民稍多。”[39]如上提到,到雍正朝时,始有编甲之法,合十户为一牌,设一牌长,合十牌为一甲,设一甲长。但是,因村落规模不大,“仅设甲长,管辖百户,即足以查诘奸盗,安辑善良,此其举办保甲之始也。”[40]
乾隆初年[41]的《口北三厅志》记载了察哈尔地区寄民的管理体制:“……应设满洲同知一员,驻扎于四旗(西翼正红、镶红、镶蓝及正黄)之中正红旗口西边北新庄,督管农民事务,将人民姓名缮造清册,移送户部,每五十家设里长一名,十家设十家长一名,督催钱粮,其同知一身不能遍及,应设满洲千总二员,承办催守钱粮巡察等事,……。”[42]察哈尔地区实行的制度与土默特略有不同,即土默特实行的是保甲制,而察哈尔实行的是里甲制[43]。
内蒙古东部卓索图盟地区依乾隆十三年(1748)例推行乡长、总甲和牌头制。[44]昭乌达盟地区乾隆十五年(1750)的情况是:“敖汉、翁牛特(二旗)、巴林(二旗)、阿鲁科尔沁、克希克腾等七旗有地亩,俱为旧居民人开垦之地。民人皆各自建房,立乡居住,没有与蒙古等混住,也没有招来新民开垦封禁之地。”[45]从“民人皆各自建房,立乡居住”的状况来看,东部蒙古的移民定居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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