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件中,接收审理的和遣衙役传唤被告的机构都是总甲衙门(有无官衙须进一步考证),可见总甲作为“管辖百户”者在包括死伤案件在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上是最低级的审判机构。
准噶尔旗总甲、牌头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被达庆所代替。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如上所述,总甲、牌头的职责是,从上报“拖延地租、偷砍树木、毁坏坟墓和鄂博、争斗盗劫等案件及逃亡等事不清者”为始,延伸到参与交涉案件的办理和定界等事宜。但他们主要代表寄民或移民的利益,在利益驱动下,他们往往偏袒移民方,因此,达不到设立此机构的目的,即稽查寄民。第二,在鄂尔多斯,总甲、牌头主要管辖地域范围是伙盘处,随着移民的大规模北上,伙盘地最后完全归于沿长城地带的内地府县。鄂尔多斯遍地的移民(或寄民)有从内地直接进入蒙地的,也有从蒙地设立的口外五厅等处来的,但很少从原住处有组织地进行移民。因此,对他们是不好管理的。尤其是用总甲、牌头来管理,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了。
(三)达庆(或达玛拉)与达拉古
白界地被允许开垦后,从法律上来说,所有权仍属于鄂尔多斯各蒙旗。因此,从清代到民国,寄民或移民都须向蒙旗缴纳一定额数的地租。这也是蒙旗方面愿意开垦的主要原因之一。18世纪末,与府县所属总甲、牌头制相对应,蒙旗内出现了达庆、达拉古制,办理从寄民那里收取地租等事宜。后来随着移民在鄂尔多斯地区普遍定居,达庆、达拉古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这种制度的具体职能、创设和形成的年代、历史上的作用及员额等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创设与名称的定型。《伊克昭盟左翼三旗调查报告书》里有一段关于达庆、达拉古制创设方面的资料:
左翼三旗以其接近晋陕各县之故,境内汉人远较其他盟旗为多,蒙汉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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