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要通行于维吾尔地区。各城镇设阿奇木伯克一员,下设伊沙噶伯克一员作为副手,并置伯克多名分掌钱粮、商贾、诉讼、水利等事项。清政府将各级伯克定为三品至七品不等,允许他们按各自品级之不同占有二至八十户“燕齐”农奴,占有十至一百五十“巴特满”的养廉田。这是嘉庆年间的限额,比乾隆时已有缩减。事实上这种规定是限制不住伯克们手脚的。伯克就是农奴主当权派。
一八六四年库车起义时,伯克同清朝官吏同样是打击的对象,其他各地起义过程中也有许多伯克遭到镇压。有的钻进起义队伍,但在后来争夺权位的过程中先后被杀。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狗咬狗的斗争,但是这是在阶级斗争尖锐化的基础上发生的。局势动荡,各地有势力的、地位较高的伯克,不是死亡就是衰落,从此一蹶不振。
当清军收复新疆后,环顾全境只见哈密亲王“所部回众尚多,差堪自立”,其他各地王公伯克都已经“家产荡尽”不能自立了。(《刘襄勤公奏稿》第15卷,第11页。)库车郡王爱玛特、吐鲁番郡王阿克拉依都受到起义农民的镇压,清军到来后,特准他们的儿子“承袭世爵”,但是,“无阿奇木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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