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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八六四年新疆农民起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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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2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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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左文襄公全集·奏稿》第56卷,第22页。)一八八○年清丈地亩的工作尚未结束,继续按上述规定征粮,共征三十四万七千二百余石。(《刘襄勤公奏稿》第3卷,第21页。)这时伊犁尚未收复,这个最富庶地区的农业税还无法征收;由于内外反动统治者的大肆屠杀,劳动力锐减,虽经招集流亡,耕地面积也没有恢复到以往的水平;税率也比以往低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在新疆所征粮食,竟比以往额征数分别增长百分之八十三和百分之一百四十三。田赋的成倍增长说明向政府缴纳田赋的人大大增多了。过去伯克的养廉田都由“燕齐”农奴耕种,收成全部归伯克所有。如今,农奴占地后成了自耕农,伯克失去了养廉田和农奴,成了地主,自耕农又有一部分分化为地主和佃户。他们都是国家的编户,都需要向地主阶级国家交纳田赋粮。
影响所及,连兵屯制度也有所变通。兵屯是新疆屯田制度中的一种。兵丁在屯田期间与维族农奴的待遇无甚差别。他们没有生产积极性,“虽任□锄之役,不期收获之丰”,“事属大众,只图塞责”。政府“耗资颇多”而所获无几,“通算迄无利益”。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在兵屯中仿行民屯之制,将各旗营勇中的老弱者,“就各兵驻防之所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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