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隶、山东、河南、陕西、甘肃之民;
三、山西愿徙之土著;
四、江南省凤、颖、淮、徐之民,及山西大同、朔平性情强武、敢于行路之民。
强迫移徙的对象为:
一、江西、福建种芋草之奸民;
二、各省生齿日繁之旗人,大省、小省各按配额遣行若干丁。 〔26〕
凡移徙丁、户,官给盘费,旗人加厚;经安插后,再给蒙古帐房一间及牛、犁、种籽。〔27〕至于垦地分配,自珍在嘉庆二十五年写《西域置行省议》时,主张大户、中户、下户各有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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