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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族宗族政策

时间:2007-3-10 10:45:07  来源:不详
或数千人,连绵不绝”42。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起,开始规定:

[卫拉特四部]所遣贡使,有印验者限二百名以内,准入边关;其余俱令在张家口、归化城(今呼和浩特旧城)等处贸易43。卫拉特四部贡使入关之所以有200名限额,是因为清初满族统治者以为卫拉特四部远处边陲,其心必异,不可使其进入内地的人数太多,多则人杂,或偷买违禁之物,或与内地之人口角生非,引起纠纷;尤不可使其经常进入内地,以防其深知内地之路径与军事分布之虚实。对于内地汉人,清政府还明文规定: 

内地汉民前往回疆各城觅食佣工者,如无原籍年貌、执业印票,及人票不符,即行递解回籍,倘回户私自容留,查出治罪。44

内地汉回前赴回疆贸易、佣工者,……如查有擅娶回妇为妻,及煽惑愚回多方教诱,及当阿浑者,即照新例治罪。45上述规定终清一代相沿未改。这些显然出自*稳定考虑的规定限制了各族人民出外经商和个人行动的自由,阻碍了西北边疆各族人民与中原内地主要是汉族人民经济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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