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纳制度是封建时代政府准于士民捐资纳粟的得官之法。此制始于秦始皇四年(前241年),历代多沿袭,清中叶以后尤滥,捐一州县官所费无多,光绪时甚至跌至千两以下,以至官职成为商品,不仅无官人可以买官,而且捐钱越多买官越大,得官越早。捐官制度暂时缓解了财政困难,然而却造成了封建官僚队伍素质低下,不能胜任职务,加之捐纳者为捞回所捐之款,任期内千方百计贪污受贿,勒索百姓,腐败成风,成为封建社会的一大弊政。
上述两种选官制度,凡经科举考试而做官的称为“正途”;凡以金钱粟米捐纳为官的称为“异途”。
县官无论是科举、捐纳,或是由荐举选拔,必须由吏部铨选,最后以皇帝命令行之,故县官也有“皇帝命官”之称。
回避制度是我国任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制始于东汉的“三互法”,后为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其回避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理回避,即一般文官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任官,清代则规定得更具体,本省人不能做本省的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以内的也必须回避。〔1〕二是亲属回避,凡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官小者或后到者回避。应回避而隐瞒的要受处分。据清康熙及民国《内乡县志》载,在清代、甚至在元、明、清600余年间,内乡县179位县官中没有一个为本省或邻省500里以内的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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