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清代湖南首富朱昌琳 竟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清代官场多有“潜伏”者
美国华盛顿纪念塔的碑文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清代性文化的严酷控制
清代雍正朝的文字狱和“
再观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
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
清代漕运史研究回顾
最新热门    
 
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捐纳制度是封建时代政府准于士民捐资纳粟的得官之法。此制始于秦始皇四年(前241年),历代多沿袭,清中叶以后尤滥,捐一州县官所费无多,光绪时甚至跌至千两以下,以至官职成为商品,不仅无官人可以买官,而且捐钱越多买官越大,得官越早。捐官制度暂时缓解了财政困难,然而却造成了封建官僚队伍素质低下,不能胜任职务,加之捐纳者为捞回所捐之款,任期内千方百计贪污受贿,勒索百姓,腐败成风,成为封建社会的一大弊政。

上述两种选官制度,凡经科举考试而做官的称为“正途”;凡以金钱粟米捐纳为官的称为“异途”。

县官无论是科举、捐纳,或是由荐举选拔,必须由吏部铨选,最后以皇帝命令行之,故县官也有“皇帝命官”之称。

回避制度是我国任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制始于东汉的“三互法”,后为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其回避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理回避,即一般文官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任官,清代则规定得更具体,本省人不能做本省的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以内的也必须回避。〔1〕二是亲属回避,凡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官小者或后到者回避。应回避而隐瞒的要受处分。据清康熙及民国《内乡县志》载,在清代、甚至在元、明、清600余年间,内乡县179位县官中没有一个为本省或邻省500里以内的县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