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级。亦称品阶,是我国封建社会表示官员级别的主要标志。明清实行九品十八级制度。县官的品级自明代统一为正七品,清代规定除大兴、宛平二京县知县为正六品外,其余诸县均为正七品,由于“官”(具有做官资格)多而“缺”(官位)少,得官较难,故也有“同知、通判五六品官借补知县的;〔13〕也有皇帝因某种特殊原因而钦加、特授较高职衔的。据现存光绪时所建内乡县衙大堂、大门等三处原始题记〔14〕知,知县章炳焘即为钦加同知衔(正五品)。另从现存于马山口镇的“钦加知府衔署内乡县正堂汪继祖德政碑”知,汪即为从四品官署任内乡知县的。这说明规定的品级和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
俸禄和养廉银。清代官吏的俸禄以岁俸为名,发给银两,从正一品至从九品及未入流共分十个等级。最高官正一品的俸禄是最低官未入流的6倍,一般七品知县的岁俸为45两,较明代俸禄更低。
由于俸禄较低,不足给用,地方官在征收赋税时有将实际火耗1—2%甚至增加到50%的,将多征部分据为己有,形成陋规。此外,征收粮食还有解交户部的“平余”,正常损失的“鼠尾耗”,量米损失的“升米耗”,堆放仓库损失的“仓场耗”等名目,从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雍正帝面临人民怒声沸腾的私征杂派问题,于雍正五年(1727年)始创了养廉银制度,其办法是在征课赋税时将统一规定的火耗银提解上交,然后再按期返回发给地方官,作为正俸之外的补助,以达保持和养成廉洁的操守,故称“养廉银”。各地方官的养廉银规定未见于官书记载,地方志书虽少有记载也不一致,大体因时因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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