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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官缺制度。清代的县等划分沿袭明制,以贡赋多少“区三等”,〔2〕但未见于具体划分标准。雍正以后,按州县所在位置、管辖面积、治理难易等因素,划分官缺作为任用地方官的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将州县划分为四等。以“冲、繁、疲、难”四字标之,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在一般情况下,凡四字俱有者为最要缺,占三字者为要缺,二字为中缺,只占一字或连一字也不占的称为简缺(但也有虽占字不多而属于要缺、最要缺的)。〔3〕以官之资历、能力对应“缺”之繁简、以官补“缺”、应官、缺相称。内乡县属“繁难”二字中缺。〔4

县官的分配,清代沿用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吏部尚书孙丕扬初创的掣签之法。凡候选县官于吏部经过七项考核程序:一是别其流品,即要身家清白;二是观其身言,即要品貌端正、言谈流利,身体健康;三是核其事故,即看有无过错和未结的案子、父母丧在身等;四是论其资考,即查考俸期;五是定其期限,即要赶上铨选时间;六是密其回避;七是验其*。〔5〕做一任县官要经过这么复杂的考核,最后等到单月选或双月选,在吏部抽签,抽到哪儿就在吏部领取委任告敕,奉敕上任。可是到了清朝末期,各省长官权力越来越大,县官名为皇帝命官,而实际上由省里委派,就是皇上吏部派来的县官,省里也可以不叫他到任,而委派有“遇缺先”资格的人去做县官。〔6

清政府还规定,凡正途出身授任知县的一般为实授,而异途出身充任知县的,则一般先试授,经实践,称职者方可改为实授。“汉官捐输者,试俸三年,试俸未满,不准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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