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此外,如县官在任期间发生偶然事故(如死、革职降调或丁忧)离职,往往先选一人临时充任,待有合适的人选再予更换实授,职衔相当或高官代理低官职务的称为“署理”;低级官临时充任高于本官的称为“护理”。如康熙十三年(1674年)就有李煜“以卫辉府经历署内乡县事”的记载。〔8〕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还有“钦加知府衔(从四品)汪继祖署内乡县正堂”〔9〕的记载。
清代县官的任期同其他地方官一样实行限任制,三年为一个俸期,亦即三年一任。凡已除官员“在外者以领*限票日为始,各依定程期限期赴任,若无故过期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只杖八十并留任”,“若代官已到任,旧官各照已定期限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10〕但经考核本应升迁,百姓可以请求连任,为使连任官员不致因连任而失去应升的级别和增加的俸禄,即在原职上加级或改衔,这是以德礼辅行政,加强知县权威的一种奖励办法。《内乡县志》关于知县连任的记载不胜枚举,现存内乡县衙主持营建者甚至在内乡“历任九年”。〔11〕县官任满酌情予以升、迁、调、补。如是平调,一般还在本省。据调查,知县章炳焘调离内乡后,先后任中牟、临颍两县知县,均在河南省内。如是提升,或以“简”调,“繁”提拔重用,则变动较大,据民国《内乡县志·职官》记载,清代276年历任县官113任,除连任、临时升用、卒于官职、丁忧去职等特殊情况,平均任期为2.5年,与规定三年任期相吻合。
由于县官为吏治之基,故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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