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演变要比承宣布政使司复杂得多,且始终与将全国分为道或路的监察区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视行政监督监察的作用,从秦开始就设有御史大夫的中央行政监察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督察,各朝都不断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地方由郡县两级政权演变为省、府、州县*政权,明清时定型的省政府的各主要机构都是由监察设置而来的。在中央不断向地方派遣的监察职官中,监察地方官吏兼管司法的按察使始终是其主流。
吴元年(1364),朱元璋仿元制,置各道按察司。洪武十三年置各道提刑按察使司。从此,开始完善省级政权的建设。守、巡道成为布按二司属官要比布按二司成为督抚的属官早得多。
从布政使司分出参政、参议为守道,分掌布政使的职能,开始于明成祖时期,“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2〕。从按察使司分出副使、佥事为巡道,比守道要早,大概是因为巡道更多地体现了监察官与地方行政体制结合为一体的特点。明初,朱元璋十分注意吏治,“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使司所属设试佥事”〔3〕。洪武十四年恢复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三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而于二十九年设置按察分司为41道,“此乃分巡之始也”〔4〕。朱元璋还非常重视地方监察官。洪武二十五年,定王府筵宴按察佥事坐次,曰:“佥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长史上”〔5〕。佥事正五品,坐次在长史正四品之上,可见监察官在明初的地位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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