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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26  来源:不详
明代道的设置十分芜杂,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十三(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二(江西、陕西两省设)、分守道六十一;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的有:提学道十四(湖广二人)、清军道十二(江西布政使兼清军)、驿传道七(浙、赣、陕、闽、桂、黔六省清军道兼驿传)、分巡道六十八;此外,还有整饬兵备道四十二、协堂道二、水利道一、屯田道三、管河道一、盐法道十三、抚治道二、招练道一,监军道因事不常设。两直隶不设布按二司,而是将道衔寄于周围省份,北直隶寄衔山东、山西之道十,南直隶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之道九。不仅从布按二司分出众多专职道,而且分守、分巡、兵备三道在一地多重复设置。这就是所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守、分巡道及派管粮储、兵备、提学、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招练、监军等事分司协管”〔6〕。

明代在地方各行省设置守巡道,是君主集权加强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体现,也是建设完善地方省级政权的重大措施,以加强对府州县有司的监督管理。中央有行政体系之外的都察院御史监察百官,地方有布按及其分司守巡道的监察考核。

尽管明代道的设置种类繁多,相当混乱,而且各道因带衔不同、品级各异,但是,分守、分巡道始终是主流。在总共259道中,守巡道占56.76%,达148个,而且,守巡道逐渐形成一种制度,既是布按二司的属官,又主要负有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吏治的职责,成为固定的地方官,常驻一地或省城,建衙置署,以库大使等为佐贰,置吏、役办理日常公务。道员的选用一是来源于中央各部院司员,“永乐十二年(1413)三月,诸曹郎、给事中出为监司者二十余人”〔7〕;一是由府州县官升迁。守巡道之间也有升迁,而且上下品级流动幅度很大,“内地监司率序迁,其后亦多超迁,不拘次,有一岁四五迁,由佥事至参政者”〔8〕。

总之,守、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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