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守巡道的职能
按行政管理的理论,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以施政需要为原则。明清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都具有行政、监察两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在行政管理中设有较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即中央有科道,地方有守巡道。
守、巡道分别是明清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分掌布按二司的职能。清代省级政权的建设,布按二司的职掌要比明代健全、完备得多,作为布按二司的辅佐官,守巡道的职能从明到清也逐渐完善。
明代省级政权还处于调整、健全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衔接过程中,中央不断差遣御史巡按、巡抚、总督监察地方,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行政管理;地方又从布按二司分出守巡道,还很难见到明代守巡道明确职能的记载。根据明代布按二司的职掌和守巡道的设置特点,守巡道的职能主要在考核和监察府、州县两级政府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