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一、中央设立理藩机构
理藩机构是清代理藩制度的基础,是这一制度得以推行的组织保障。清代中央的理藩机构,最初称蒙古衙门,《清史稿》一书记载它的设立时间是崇德元年(1636年)。3但是,在《清太宗实录》中,天聪八年(1634年)已经有蒙古衙门及其办事人员的记述。4不过,以崇德元年为界,此前,清政府处理蒙古事务所派遣的人员,史书记述中多没有写明是蒙古衙门的官员参加,此后,蒙古衙门官员几乎参加每一件有关蒙古事务的处理。这对我们认识蒙古衙门的设立有所启示。可能的情况是,天聪年间蒙古衙门设立时,尚属初创阶段,机构本身还不健全,活动也不多,崇德元年以后,随着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贝勒归附清政权,皇太极为加强对蒙古各部的统一管理,蒙古衙门的作用日益明显,处理蒙古事务的活动也越来越多,蒙古衙门机构逐渐完备,于是,崇德元年六月,“以尼堪为蒙古衙门承政。”5当时,蒙古衙门的官员只分两个等级,即承政三四员,其余皆为参政。由于后来蒙古各部落尽来归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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