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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鉴于原来柔远、旗籍“二司所办事件各有不同,若责成不专,恐办理日久,不免舛错弊溷”,旗籍、柔远仍分为二司。至此,理藩院下属六司机构最后完备。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因旗籍司、典属司“就其职掌,按之司名,究亦未符”,5便再改典属司为旗籍司,其旧旗籍司仍为典属司。这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系统相当庞大,有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派出机构(人员)等部分,其中,和藩部事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设置及职掌如下:

中枢机构部分,设尚书满洲1人,左右侍郎满洲各1人,额外侍郎蒙古1人,由蒙古贝勒、贝子中贤能者选任。尚书、侍郎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6 “控驭抚绥,以固邦翰”。7

 直属机构部分,包括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等,每司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以及笔帖式,人数不等,多由满洲和蒙古人充任。旗籍司,办理内蒙古六盟、归化城土默特左右翼、黑龙江打牲、索伦、呼伦贝尔等处官员的升降、袭替、田产、比丁、过继、承嗣、家谱、封赠、致祭、议叙、议处,查核各旗公仓米石,查验军器、煤窑,更换八沟、塔子沟、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理事官,张家口等六处管理驿站司员笔帖式,以及各盟旗的疆理、封爵、会盟、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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