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机处录副时所加简题,曰“谭钟麟等片”。按,据该奏片,全题宜作“两广总督谭钟麟、广东巡抚许振yī@①,会衔奏内渡工部主事丘逢甲呈请归籍片”。
二、军机处录副之该奏片全文(原档无标点;今标点皆为笔者代加):
“再,据由台湾内渡之工部主事丘逢甲呈称:该主事先世由粤东迁居台湾。在台应试。于光绪十四年,由台湾粤籍廪生,中式光绪戊子科福建省乡试举人。光绪己丑科会试,中式进士。引见后,以主事用,签分工部学习。到部后,乞假回台。嗣经奉奏派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并无经手未完事件。该主事胞弟丘树甲,系台湾府学粤籍廪生。现均内渡,仍回广东原籍,称系广东潮州府海阳县人。呈请奏咨移归广东潮州府海阳县原籍,俾得赴部供职;丘树甲亦请改归粤省生员,准应乡试。——等情。
据此,臣未敢擅便;查从前亦无办过此等成案。除行司饬取原籍地方官族邻印甘各结,另咨送部外,理合据情附片具陈。是否可行,出自皇上天恩。伏乞圣鉴,chì@②部核覆施行。谨奏。”
三、军机处记录该奏片得旨日期与所奉朱批全文,曰:“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四、军机处当日归档编号:“拾贰”。
五、军机处遵旨批办记录,曰:“另抄交吏、礼部。”又画有墨圈,以作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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