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时体制下的鸦片断禁政策(1937—1945)
1937年中日战争和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日本进入所谓战时体制。此时日本治台由同化政策跨进一步,全力推行所谓“皇民化运动”。战时体制下的台湾专卖收入,主要是依靠烟酒,鸦片专卖收入已占极小的比例。此时,台湾物资日缺,经济统制加强,并需要每一个台湾人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原先的鸦片渐禁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为配合皇民化运动和适应新的战时体制,殖民地当局决定改鸦片渐禁政策为鸦片断禁政策(即严禁政策)。
1938年,总督府发布《台湾之鸦片取缔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条例一案会议记录司法行政部签注意见及台湾禁烟法规等》,全宗号二○一○、案卷号6231。)规定由日本或英国的大商家承办原装大土的正式输入,存入专卖局仓库或由专卖局封锁,如遇有不合格之货,只可准其付回原处,不得运往别埠。专卖局则雇用专门技师(日本),将大土煮成烟膏入罐,正重十两,由专卖局卖与批发人,批发人只系台湾之绅士于国家有功者或区长乡正等,还须一向未曾受过民刑事之处分方可。批发及零星贩卖之价均由专卖局规定。专卖局所煮之烟膏,逐年加淡其份量,按此办法则吸烟者自然断瘾。
由批发人卖与零星贩卖者以一罐为最低限度,凡零星贩卖者,每开一罐,须拿到最低警察署或分署派出所。吸烟者仍须有医生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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