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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据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1895—1945)

时间:2007-3-10 10:48:24  来源:不详
系因身体之关系或一向有瘾;每日须吸多少份量,则由警察署发给吸烟许可证,凭证向零星贩卖者求购。零星贩卖者或开吸烟馆之人,以该地地保或壮丁头充之,以偿其一向为该地方办事之义务。

开吸烟馆者,乃得吸烟人之烟屎为利益,但须卖与专卖局,不得另卖别人,且不得从吸烟人渗入烟膏之内吸之,亦不许私自煮作烟膏。不论何人有犯此例者,以私造烟土罪论。无吸烟许可证者,不许吸烟,且不得卧于吸烟馆之床,并不得与吸烟者对面,以烟灯在中间而卧。

从取缔法可以得知,鸦片断禁政策的特点是:一、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二、加大对私制、私吸、私卖等的处罚;三、给予经营鸦片业的台湾人以更大的利益,换言之,则用鸦片之利来诱使台湾人为其驱使,如规定“批发人只系台湾之绅士于国家有功者或区长乡正”、“零星贩卖者或开吸烟馆之人,以该地地保或壮丁头充之,以偿其一向为该地方办事之义务”等。鸦片断禁政策明显具有为战时体制服务性质,并不存在要真的断禁,而是和日军的枪炮相配合,把目标指向对岸的中国大陆。1938年5月,日军占领厦门后,推行鸦片专卖政策, 公卖局局长则为日籍台人林济川,公卖事宜完全由驻厦门的日本海军司令部直接控制,售毒场所美其名曰“谈话室”或“戒烟厅”。沦陷初期,厦门全市有二盘烟馆27家(向专卖公司批发鸦片的商店),三盘鸦片烟馆近270 家(向二盘家批发鸦片零售给瘾者的商家),(注:《前线日报》1943年5 月10日。)每家都是由有功于日军的日籍台人或当地亲日人士做老板,每月可自公卖局以低价配得鸦片烟膏600两,月销共计约1.2万两,转手之间,即可获得巨额的利润。

日据台期间一惯采取把台湾与中国大陆隔离的政策,使它跟日本结合起来,以“实现日台经济一体化”,而在鸦片问题上却大力推行无孔不入的毒化政策。福建地邻台湾,因“与敌国辖境本系一衣带水,近年以还,敌之谋我,日益加剧,几乎举国上下用尽种种手段,以危害我民族,绝灭我生机,查过去事实,凡是在本省制造、运输、贩卖各种烈性毒品者,无非敌国之留居民,此种毫无人性之败类,谋介毒品、传播毒品、直接间接均予我民族生存以极大威胁”。(注:《福建省禁烟概论》,载于《闽政丛刊》1939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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