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丁编审时,将数丁朋比,作为一丁。这类“人丁”见诸于四川的几个县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黄册档《康熙五十二年四川各府人丁四柱册》载:该省“平武县例系十人朋四丁,江油县二人朋一丁,石泉县六人朋一丁,”阆中县2人朋1丁,苍溪县3人朋1丁。各县的朋丁比例也多不相同。
由上述可知,在清代,人丁概念的内涵已发生重大变异。尽管清朝中央政府仍然从传统的意义上理解并界定人丁的概念,坚持和反复重申确定人丁的正统原则,但是各地不仅没有与中央保持一致,而且相互之间在人丁的界定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歧异。不同的地区,对人丁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读。
事实上,清朝中央政府对上述情况有一定了解,并采取默许的态度。康熙《大清会典》载:“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地派者。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遵行既久,闾阎称便。”[35]由此,各地虽仍然实行着定期的人丁编审,但这种编审,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已经不是对成丁年龄者的审查,而是对负有交纳丁银义务的“人丁”的审查。在这里,“人丁”已非原来意义上之人丁,“人丁”的自然属性逐渐丧失,而其社会属性日渐突出。因此,在许多地区,“人丁”的载体已非实际存在的已到成丁年龄的自然人,它们很大程度上已被物化。其结果,必然是人丁与纳税义务的分离,以及人丁数量统计的失实。
关于这一点,康熙皇帝已有所觉察。他曾对大学士及九卿们讲:“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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