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文。经内务府核准换给。[24] 这又说明,即便是王公贵族,兑换茔地时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清中叶以降,因数十万旗人长期聚居京城,使越来越多的人遇到“祖茔因年久地窄,不能容葬”的问题。另辟新茔,成为他们朝思暮想的一桩心事。近郊寻找不到,只好到远郊寻找,到后来,连在远郊或畿辅各县兑换茔地也成为一件难事。嘉庆三年(1798年)三月,正黄旗满洲贡生灰瑞,指自置坐落新城县旗地四顷一十亩,每年取租钱一百零二千,兑换该县上清河村香灯官地一顷三十六亩余,每年官征租银二十二两二钱余,作为茔地。寻经内务府查清,灰瑞所指香灯地,已经正黄旗副催长福宁呈递兑换为茔。灰瑞的要求自然落空。[25]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有些旗人兑换茔地,首先注重的是“风水”的好坏,至于地价的高低、租钱的多少,考虑倒在其次,所以才会出现不计较地价和收益的现象。不过,换一个角度看,官府之所以规定兑换地必须按三比一的比例,也是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顺理成章的推理是:旗人用于兑换官地的土地,通常都是硗瘠薄收或者地理偏远、难以管理的土地。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三比一的兑换比例才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除官地外,旗人兑换民地为茔有时也参照三比一的比例。北京西郊恩济庄关帝庙,原置有民地一段,在八宝庄村西,计地五十二亩,租银二十六两。咸丰三年(1853)有旗人崇宅欲兑换此地为茔,遂与关帝庙住持议定:换出双槐树村北地五段共计一顷六十三亩,每年取租钱一百八十吊。崇宅换出地约当换入地的三倍,收益则相当换入地的六倍。[26]
在宗室王公中,奕绘贝勒的园寝是典型的置换地。他看中的园寝在今房山县大房山之东的大南峪,明神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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