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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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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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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审办项,第55卷。)。从上述文字史料来看,清政府对积案问题不能说是不重视的。这一系列清理积案的措施也的确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曾国藩同治九年(1870年)奏,直隶通省在八个月内“注销息销七年以前旧案一万二千零七十四起,又结八年新案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一起。此外,尚存未结旧案仅止九十五起……又未结八年新案二千九百四十起,不足一月新收之数,不难渐就清理”(注: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第49卷。)。再如据湖南的词讼月报统计,自光绪十四年(1888年)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湖南省每年审结的上控及自理词讼案件平均都在一万起左右。(注: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部分史料统计。)光绪十四年(1888年),据李鸿章奏,直隶省“自同治八年奏定清讼章程至光绪十年十二月底止,结销新旧各案四十九万九千余起”,“自光绪十一年正月起至十四年二月底止,又共结销大小各案六万七千九百三十三起,仅存一千二百七十一起,不及每月新收之半”(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第54卷。)。另外,清末法制改革中,清政府谕令各省创办各级审判厅,试办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这些对于清理积案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二月,袁世凯在天津试办独立审判,据其是年六月奏报,谓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外国人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赴该厅起诉者。(注: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载《袁世凯奏议》,第1492-1494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另据陆宗舆的考察,奉天省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开办各级审判厅以来,“未及三年,各厅已结案一万七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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