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光绪二十六年
至五年 至十年至十五年 至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至三十三年
积案数量18 42 2961 10 46 82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贵州按察使造光绪三十四年份法部咨缉未获各案逃犯清册》,法部档案,审录司,云贵科,汇案,第25717卷。
从上表可见,光绪十五年(1889年)以前,即据此次统计大约二十年前的未结案达141起,占全部积案的50.5%,而最早的积案竟可上溯至同治十年(1871年)。这其中还不包括距四十年前,即同治七年(1868年)以前所存在的积案统计。(注:《大清律例·吏律·官文书稽程》曾规定,“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查销,毋庸列入汇奏,倘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因此,此次上报例将四十年前的未结案忽略不计。)据精略计,光绪三十四年因命盗案件犯天弋获而送吏部参处的不力官员就达300余人次。(注: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贵州各府州县命盗案件犯无弋获参处承缉不力官员等案卷》中有关数据统计,见法部档案,审录司,云贵科,职官,第26222卷。)另在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至次年六月不及一年的时间里,江西省仅因案犯未获而无法审理的积案也达152起。(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法部档案,审录司,云贵科,汇案,第25717卷。)光绪末年的上谕曾讲到,“自停止刑鞫以后,残酷之风虽减,拖延之害愈深,因证据未备,两造争执,遂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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