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第4713-4729页。)此外,《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还就催解犯证、审判限期、管押人犯、清讼文书的具体内容等做了补充和细化。(注:《曾国藩全集》,杂著,卷四。)
与当时许多士大夫的不切实际的清谈相比,作为一种清讼章程,曾国藩的这一《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在其时表现出相当的具体性和可行性。因此,这一章程备受清政府赏识,不久,即以其“巨细靡遗”而“颁发各省”。此后,清廷曾又数次“著名将军督抚府尹重为刊,发各属”(注:《清朝掌故汇编内编》,第4316-4317页。)。
除直隶之外,同光年间其他省份也为清理积案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努力。如光绪二年(1876年),丁日昌在福建设立清理词讼局,“派选妥员”,主要负责稽核词讼,对各府州县案件“结数至八成以上者记功,不及五成者记过”(注:《光绪朝东华录》,第202页。)。山西省的《清讼功过章程》中对审理自理词讼也详定功过:“各府厅州县自理词讼以控告之日起限二十日审结,如逾限不结,每案记过一次,展限二十日;如再不结,再记过一次,展限二十日;如再不结,再记过一次。如迟至两月不结,每案记大过两次……如将未结案件匿不造报及未结作已结者,每案记大过两次。其有听断敏速者酌请记功。”(注:《晋政辑要》,卷三十四,刑制,审断五。)其他各省也大多设有类似的交代局、清讼局、清厘积案局等机构。湖南等省还设立和重新规范了词讼月报,“令各府厅州县将每月审理上控自理案件摘叙案由造册通齐,由臬司考覆勤惰,分记功过,用昭劝惩,按半年具奏一次”(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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