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来看,积案问题的日趋严重正是封建王朝统治权力削弱的重要表征。事实上,积案问题所反映出的吏治腐败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不能不引起统治者的警惕和关注。所谓“听讼乃无讼之基,积案即兴狱之渐”,重重积案与封建统治者所期望的“政简刑清”、“刑期无刑”是截然相左的。此处,晚清连绵不绝的灾荒使得迷信“天象示警”的统治者在向上天虔祈风调雨顺的同时,愈加感到了“清理庶狱”的必要性。实际来看,清代各时期的统治者对积案问题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导致积案的官员所予以的处分也是较为严厉的。(注:如《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七规定,“各省督抚司道衙门自理词讼及批发案件,如有迟延,除积存仅止一二案及在任不及一月者免其处分,其自三案以上罚俸一年,十案以上降一级留任,五十案以上降一级调用,一百案以上降二级调用。”)晚清以来,针对积案问题的日趋严重,上谕频频训令各级官员“于自理及承审上控、京控案件,均须随到随讯,虚衷研鞫,秉公定断,务令按限清结,严定考核劝惩之法。”(注:《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1页。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1分册,第106-107页,1979年内部发行。)一些督抚、幕僚及士大夫也就时弊提出自己的看法,其目的都是在于寻求一种或多种解决积案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包世臣针对州县官公务繁忙,胥吏因而得以擅权,借积案逞私志,而另一方面却是“候补丞cuì@③州县及佐贰人员,无虑数百”的现状指出,可以在各县“将各乡分开”,以“方二三十里”居中设一公所,由这些候补佐贰人员充任委员,前往各公所“驿办”协助州县官处理积案,这样既能加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