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审断,五。)由此所造成的是“统一省月报册计之,结案已不下数万起”,而事实上,“各州县年复一年,案牍仍不少减”。这些都为减少积案和清理积案增加了难度。
(三)影响积案的其他因素
频繁的战争、腐败的吏治是造成积案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导致晚清积案问题日趋严重的还有一些其他因素。
(1)人口增长对晚清积案问题形成的影响。清中叶以来,随着人口的激增,必然带来社会事务的繁剧。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只有增加官员的设置才能详化职能分工,以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但实际上,晚清地方政府的权力愈为集中,官员人数则愈为减少。更何况在府州县只有正印官负有案件的决断权。于是,面对由于人口增加所带来的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仅仅依赖于公务繁忙的地方官是不可能提高办案效率的。由此必然带来积案的增多。
(2)影响积案的财政因素。清代实行案件逐级审转制度。正常的审转流程和速度是保障案件按时审结的重要前提因素。但事实上,晚清政府财政的匮乏则使这一制度的运转极为艰难滞缓。按照清制,州县向上属递解人犯,例应一犯两解,递解人犯的开支不由上级政府拨款,而由州县自行筹集。但是,晚清以来,由于“各州县因经费不敷,往往短解”(注:丁日昌《通饬严禁短差押解》,见《抚吴公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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