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积案的处理速度,又能使得“官民相近,乡地一呼,两造可以自行投审,胥役不能间阻”,从而有效地防止胥吏擅权。而在如何处理积案的问题上,影响最大、最久的则当推曾国藩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
《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产生于同治八年(1869年)。在当时,清政府刚刚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和捻军起义。据时任直隶总督的曾国藩统计,当时直隶省“通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之案积至一万二千起之多”,保定府发审局的未结京控之案达“一百三十余起之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第49卷。),迅速清理积案因此已成为“当务之急”。曾国藩就此所制定的《十条》中的大部分都是针对整顿吏治而言的。具体来看,其内容约略可分为三:其一,就办事效率而言。针对公事迟延的通弊,曾国藩提出“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要以“公事之勤惰,觇同官之贤否”,“除寻常文牍外,如催解银解犯之类,均须酌定限期,分记功过”,如果“小过积至六次,大过积至三次者,撤委示惩,司道有积压之文,本部堂必面加诘责,督署有稽延之牍,亦望僚友立进箴规”,只有“以勤为本”,方可在此基础上“禁止书差索费”,防止幕友丁书擅权。其二,针对以往由于案件管理的混乱而使得匿报案件成风,曾国藩还注意到细化案件呈报制度。他创设了一种自认为可以“朗然在目”的案件呈报格式:“首曰积案,上月控者为旧管,本月控者为新收,审结者和息者注销者为开除,未结者为实在,为四柱。次曰*,次曰管押,皆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又次曰逸犯……分旧逸、新逸、已获、在逃为四柱。”“州县于每月初一二三等日,办齐四柱册四种,由驿递省”,由院司钉成总册,“令大众阅看,其未报者,报而不实者,立予记过”。其三,从整个社会来看,还要注意“严治盗贼以弭隐患”,在社会上严办诬告讼棍,同时“奖借人才变易风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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